
为维护设备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,规范本公司的售后责任和义务,提高丽水市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(下简称“瑞特环保”)产品质量水平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的我公司的产品。 销售日期依据客户提供的有效购货发票、收据或其它有效的凭证。
第二条 基本概念
① 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:
瑞特环保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包括离心机、脱水机、输送机、分离机、细沙回收装置、加药系统、自动控制系统等,产品品牌为“瑞特环保”或生产厂家为“丽水市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”,保修期为一年。
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我司生产的产品,可以通过拨打公司电话:0578-2263777,0578-2183355查询。
② 有效凭证:
由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、普通发票、收据、销售清单为有效保修凭证。凭证上缺少以下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均被视为无效凭证。
购买产品的名称,如:卧螺离心机、卧螺脱水机、固液分离机等等;
购买产品的型号,如:LW-800、LW-450等等;
购买产品日期,如:2019年10月1日;
购买产品的价格。
第三条 保修规定
对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如无特殊说明或合同约定,均按主要部件保修一年服务。
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:
① 原装的封装组件,用户自行拆卸。
② 正常使用中正常损耗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内。
③ 无有效凭证或有效凭证与产品上所标示的型号及编号不相符。
④ 用户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。
⑤ 产品超过保修期。
第五条 其它
针对合同及本规定之外的争议,由相关方面协商解决。